消费者用于企业商品或拒绝接受服务再次发生伤害,消费者只要证明伤害与商品服务有因果关系,企业就要负无过错责任。日前就有1名杨姓女子向新北市政府消保官受理,指她于今年4月间在中和某餐厅用完餐离开了时,因餐桌方位与过道地面有1个台阶的高差,再加餐厅内灯光严重不足,造成她摔空跌跪地上,当场导致左脚腓骨及第5跖骨骨折。经送医急救化疗后,杨姓女子与餐厅辩论赔偿金而无法妥协,于是向消保官受理。
全案经消保官座谈双方展开协商,业者回应餐厅有部分座位与过道之间有台阶设计,但是都有在座位旁贴上警语标明及标明警告线,以警告消费者留意,业者毕竟已尽到维护消费者安全性的义务,餐厅一动线设计没问题,消费者不会摔空摔倒绝非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全案虽经协商辩论,因业者只不愿以10万元(新台币,折合)妥协,与杨姓女子因该事件导致生活费用开支及工作经济损失,赔偿近100万元高差相当大,造成协商不正式成立。
消保官回应,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因设施失当伤势时有所闻,举例看起来在百货公司、大卖场、速食店或捷运站,因地面湿滑致消费者摔倒伤势等案例都是。消保官认为,因企业经营者有义务获取安全性的消费环境可供消费者用于,如果消费环境不安全性导致消费者生命、身体、身体健康、财产伤害时,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企业经营者就须胜损害赔偿责任,纵然消费者有疏忽,企业经营者还是无法减免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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