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人民日报报导,疫苗管理法草案今日递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度审查会。生产销售假劣疫苗最低可罚3000万疫苗不同于一般药品,必要关系公共安全。有常委会构成人员、地方和公众明确提出,不应增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升违法成本。
二校对做出改动,对生产、销售假劣疫苗、申请人疫苗登记获取欺诈数据以及违背药品涉及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升罚款额度。二校对表明,生产、销售的疫苗归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严重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校对还完备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具体坚称疫苗不存在质量问题依然销售、疫苗,导致不受种者丧生或者身体健康相当严重伤害的,不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拒绝赔偿损失外,还可以拒绝适当的惩罚性赔偿金。对过期疫苗说不,疫苗严格执行“三坎七对”针对一些地方在预防接种环节再次发生的疫苗过期、识破等事件,二校对也做出对此,更进一步强化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不道德,具体将“三坎七对”拒绝和疫苗信息可追溯、可查找载入法律草案。“三坎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行疫苗前,应该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拒绝,检查不受种者健康状况和疫苗迷信,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比对不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疫苗部位、疫苗途径,做不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疫苗信息相符,证实正确性后方可实行疫苗。保证疫苗信息可追溯、可查找,拒绝医疗卫生人员原始、精确记录疫苗疫苗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大于纸盒单位的辨识信息、有效期、疫苗时间、实行疫苗的医疗卫生人员、不受种者”等信息。
疫苗记录留存时间不得多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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